內容: |
參保人員因下列情形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列入城鎮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城鎮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目錄范圍和標準以外的醫療費用; (二)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搶救除外)和在非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購藥費用; (三)屬于工傷、生育保險范圍的醫療費用; (四)本人違法犯罪行為所致傷害的醫療費用; (五)醫療事故、藥事事故、交通事故等有第三方賠償責任的費用; (六)自殺、自殘(精神病人除外)、酗酒等導致傷害的醫療費用; (七)出國、出境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 (八)其他按規定不應當列入城鎮社會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