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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勞動保障行政監察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監察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根據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總體目標和要求,對各縣、區勞動保障行政監察機構和受委托的執法組織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三)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各類專項檢查活動; (四)負責在全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有重大影響的或者認為需要直接處理的勞動保障監察案件; (五)負責對上級交辦和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組織調查處理; (六)組織實施全市勞動保障書面年審和誠信等級評價工作; (七)負責全市勞動保障監察統計工作。 (八)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