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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不依法核發殘疾人證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不依法實施康復救助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不依法免收殘疾人相關費用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不依法發放殘疾人專項補助金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不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不依法處理舉報或者投訴的; (七)不依法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保障殘疾人權益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