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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生產經營場所和設備、設施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 (二)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單位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相關操作規程; (四)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七)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特種作業人員依法經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八)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前款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