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按下列程序下達: (一)預報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每年12月底前,監管企業負責人按照市國資委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要求和企業發展規劃及經營狀況,提出下一年度擬完成的經營業績考核指標中的目標建議值,并將考核目標建議值和必要的說明材料報市國資委。考核目標建議值原則上應高于上年度實際完成值和前三年平均完成值。 (二)確定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市國資委根據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宏觀經濟形勢及企業運營環境,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對企業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進行審核后,確定考核目標值及有關內容。 (三)下達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年初由市國資委向企業下達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