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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 (一)登記中隱瞞起初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未經核準登記注冊擅自開業的; (二)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或者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 (三)不按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或者不按照規定報送年檢報告書,辦理年檢的; (四)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或者擅自復印《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六)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對企業法人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處罰時,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