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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全稱; (二)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身份證號碼; (三)受傷害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斷時間或職業(yè)病名稱、受傷害經(jīng)過和核實情況、醫(y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jié)論; (四)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依據(jù); (五)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部門和時限; (六)作出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決定的時間。 《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全稱; (二)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身份證號碼; (三)不予認定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的依據(jù); (四)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部門和時限; (五)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決定的時間。 《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加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