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有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的單位,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屬于下列人員的(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 (一)行政機關公務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三)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四)企業、事業單位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的處分規章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的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