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江蘇省專利行政執法規程
第十一條
第二章 管 轄
2010-04-01 江蘇省知識產權局 浙江省 |
內容: | 當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請求或者舉報的,由最先立案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管轄。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共同的上級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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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專利行政執法規程
第十一條
第二章 管 轄
2010-04-01 江蘇省知識產權局 浙江省 |
內容: | 當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請求或者舉報的,由最先立案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管轄。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共同的上級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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