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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為失業人員辦理失業保險登記的; (二)未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或者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 (三)未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比例和時間上繳失業保險調劑金的; (四)違反規定向失業人員或者非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單證,致使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 (五)未經審核擅自提取使用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介紹補貼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