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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員發生的家庭病床醫療費用,先由個人用現金或個人醫療賬戶資金支付社會統籌醫療基金的起付標準:每次辦理家庭病床,三級醫療機構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3%,二級醫療機構為2%,一級及一級以下醫療機構為1%,退休人員的起付標準減半計算。起付標準以上的醫療費用個人按下列規定支付,其余由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付。 (一)在三級醫療機構辦理家庭病床的,個人負擔20%; (二)在二級醫療機構辦理家庭病床的,個人負擔15%; (三)在一級及一級以下醫療機構辦理家庭病床的,個人負擔5%。退休人員個人負擔比例為上述在職參保人員個人負擔比例的一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