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用人單位在執行基準費率期間,如《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或者生產經營業務情況發生變化需調整行業風險類別的,用人單位應在30日內提出書面申請并持相關資料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經辦機構審核無誤后,變更其行業風險類別,用人單位繳費費率為變更后的行業風險類別對應的基準費率。 用人單位行業風險類別及基準費率審核確定后,用人單位對其行業風險類別及費率有異議的,可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復核申請。用人單位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持復核意見及相關資料,向市人事勞動保障局申請復查。 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發生職工增減變動或者工傷職工情況變化時,應向經辦機構申請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