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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醫療保險年度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限額,根據參保人連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時間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連續參保時間不滿6個月的,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倍; (二)連續參保時間滿6個月不滿12個月的,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倍; (三)連續參保時間滿12個月不滿24個月的,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 (四)連續參保時間滿24個月不滿36個月的,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 (五)連續參保時間滿36個月不滿72個月的,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5倍; (六)連續參保時間滿72個月以上的,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