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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一部分按照下列標準劃入個人帳戶: (一)不滿35周歲的職工按本人月繳費工資基數的0.8%劃入個人帳戶; (二)35周歲以上不滿45周歲的職工按本人月繳費工資基數的1%劃入個人帳戶; (三)45周歲以上的職工按本人月繳費工資基數的2%劃入個人帳戶; (四)不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按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3%劃入個人帳戶; (五)7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按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8%劃入個人帳戶。 前款所列標準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基金收支情況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