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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產假及生育津貼(即產假期間工資): (一)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或者妊娠7個月以上早產的,享受90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 下列情形,可增加產假及生育津貼: 1、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剖宮產手術的,增加15天產假及生育津貼; 2、多胞胎生產的,每多生產一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 3、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助產手術的,增加7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 (二)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享受50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 (三)妊娠3個月以下流產(含自然流產、人工流產)或者患子宮外懷孕實施手術的,享受30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