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的職工未辦理就醫確認手續而在統籌地區內定點醫療機構生育,或者已辦理就醫確認手續但在就醫確認以外的統籌地區內定點醫療機構生育的,其生育的醫療費用先由職工個人支付,待分娩后1年內,憑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申請表、享受待遇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參保憑證、嬰兒出生或者死亡證明、相關醫療費用明細、票據和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證明等材料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報銷,具體報銷標準由統籌地區規定。 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的職工因急診、搶救而在統籌地區內非定點醫療機構或者統籌地區以外醫療機構生育的,其生育的醫療費用先由職工個人支付,待分娩后1年內,憑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材料和相關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報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核實,并參照相同級別的定點醫療機構的結算標準,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的職工非因急診、搶救而在統籌地區內非定點醫療機構或者統籌地區以外醫療機構生育的,其生育的醫療費用由職工個人支付,待分娩后1年內,憑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材料和相關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撥付一次性生育保險醫療費用補貼,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