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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全文
第四十四條
第六章 法律責任
2016-01-14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8號 浙江省 |
內容: | 不符合法定條件多生育的,除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外,產假期間不發工資,妊娠、分娩等一切費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男女雙方各處降級以上的處分,直至開除公職。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在其職權范圍內規定其他限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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