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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員基礎信息發生變化(含由普通居民轉為城鎮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由城鎮低保對象轉為普通居民;未成年居民轉為一般居民;一般居民轉為老年居民;重新選擇合同醫院;戶籍跨區遷移等),參保人應到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其中,重新選擇合同醫院的,應由參保人員持身份證(或醫療保險證)、社會保障卡于每年12月份到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分別將城鎮低保對象、年內戶籍遷出(入)本區的人員、重度殘疾人員的基本情況于每年12月下旬提供給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辦理變更和確認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