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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納稅遷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記注冊的法人企業,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繳納的稅額累計在300萬元以上; (二)在深圳市依法登記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股東、合伙企業出資(合伙)人,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以其投資份額占該企業實收資本的比例而分攤企業已繳納的稅額累計在60萬元以上; (三)在深圳就業的個人,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依法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累計在24萬元以上; (四)在深圳市依法登記注冊的個體工商戶,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繳納的稅額累計在30萬元以上; 前款第(一)項的企業法定代表(負責)人,第(二)項的個人獨資企業主、自然人股東、合伙企業出資(合伙)人,第(三)項的納稅人,第(四)項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連續3年以內在同一企業,一直具備與申請事由相適應的身份資格者,遷戶時其年齡在50周歲以下。納稅額超過以上規定納稅額一倍以上的投資者,遷戶時其年齡可放寬至55周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