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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行辦法》第五條中居民醫保參保范圍是指: (一)在校的中小學生(含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 (二)戶口在農村常年隨父母在本統籌區就學的中小學生、入托幼兒; (三)18周歲及以下年齡的非在校居民子女(含出生嬰兒); (四)18周歲以上至60周歲以下的非從業城鎮居民; (五)未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市轄區被征土地第一年齡段(年齡在16周歲以下,不含16周歲)和第四年齡段(女性55周歲以上、男性60周歲以上)的農村居民; (六)60周歲以上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的城鎮居民。 以上人員根據本人自愿申請,憑戶口簿到所在地街道(鄉鎮)社區以家庭為整體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