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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員住院治療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按下列辦法支付: (一)使用“甲類目錄”的藥品費用、進行普通檢查治療的費用,按本規定第三十七條 規定比例予以支付; (二)使用“乙類目錄”的藥品費用,個人自負30%,統籌基金支付70%; (三)因病情需要實施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檢查治療項目,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個人自負30%,統籌基金支付70%; (四)因病情需要使用國家規定支付部分費用的體內置換人體器官、放置材料的費用:國產的,個人自負30%,統籌基金支付70%;中外合資的,個人自負50%,統籌基金支付50%;進口的,個人自負60%,統籌基金支付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