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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區域內被征地農民的基本養老保障工作,適用本規定。 前款所稱的征地是指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將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并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和個人依法給予補償和安置的行為。所稱的被征地農民是指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口,包括:城市規劃區內(含縣城、鎮政府所在地)因征地失去二分之一以上農用地的人員(含征地后出生的子女以及征地后嫁入、入贅人員);城市規劃區外經征地后,被征地農戶人均耕地面積低于所在區(縣)農業人口人均耕地面積三分之一的人員(含征地后出生的子女以及征地后嫁入、入贅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