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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或停工留薪期內傷情相對穩定,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或直系親屬)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填寫《勞動能力鑒定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 (二)工傷職工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和近期照片; (三)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病歷(復印件)等診療資料; (四)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直系親屬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需提供與工傷職工關系的證明。 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沒有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的,經辦機構也可以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