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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案件的結案方式包括: (一)準予撤回異議或申請,即異議人撤回異議或申請的; (二)駁回異議或申請,即異議不成立或者案外人雖然對執行標的享有實體權利但不能阻止執行的; (三)撤銷相關執行行為、中止對執行標的的執行、不予執行、追加變更當事人,即異議成立的; (四)部分撤銷并變更執行行為、部分不予執行、部分追加變更當事人,即異議部分成立的; (五)不能撤銷、變更執行行為,即異議成立或部分成立,但不能撤銷、變更執行行為的; (六)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轄,即管轄權異議成立的。 執行異議案件應當制作裁定書,并送達當事人。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對執行異議案件可以口頭裁定的,應當記入筆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