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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以及實施其他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責令其改正并予公告外,由專利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假冒他人專利的非法經營數額在1萬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假冒他人專利的非法經營數額在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或者因假冒他人專利受過1次處罰后在2年內又實施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假冒他人專利的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或者因假冒他人專利在5年內受過2次以上處罰后又實施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