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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第二十七條 規定的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領取城鄉居民養老待遇(含新農保)的55?60周歲(不含60周歲)和本辦法實施前參保,在2014年12月31日前到達55周歲并選擇55周歲享受養老待遇的女性,基礎養老金仍按各統籌地區2009年執行的標準領取,待其年滿60周歲后按當地當年確定的標準領取,參加待遇調整。 未滿60周歲且已經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仍按原待遇標準領取,待其年滿60周歲后按當地當年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領取,參加待遇調整。 選擇55周歲享受養老待遇的個人帳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為170,滿60周歲后不再重新計算。 選擇60周歲享受養老待遇的,滿55周歲后已經繳費滿15年的,可選擇繼續繳費,也可選擇不繳費,待其年滿60周歲后按規定辦理養老手續并享受相關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