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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后補”辦法。 (一) 對企業(單位)的社會保險補貼。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按照臺政發[2006]33號文件規定可以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企業(單位),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在申報繳費時應將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的繳費情況單獨列出,季度或半年終了后,按規定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對上季度或上半年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 社會保險補貼資金申請報告應附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的人員名單及《再就業優惠證》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社會保險征繳經辦機構出具的上季度或上半年企業(單位)為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繳費的明細賬(單)、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憑證材料,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后30日內由就業再就業資金支出戶劃入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對未參加社會保險和未按規定履行社會保險費繳納義務或請款手續和相關憑證材料不齊全的企業(單位),以及招用本企業(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未滿6個月人員的,不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企業(單位)為符合條件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計算,不包括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以及企業(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其他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招用被征地農民符合規定的,可享受一定的社會保險補貼,申撥程序可參照上述規定,具體的補貼辦法和標準由各縣(市、區)政府確定。 (二) 對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按臺政發[2006]33號文件規定可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靈活就業人員,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季度(或半年度、年度)終了后,按規定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對上季度(或上半年、上年)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 社會保險補貼資金申請報告應附本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再就業優惠證》復印件、街道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出具的靈活就業證明或個體營業執照復印件等相關就業證明、社會保險征繳經辦機構出具的上季度(或上半年、上年)社會保險費繳費單據等憑證,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后直接發給申請者本人。補貼標準按其實際繳費額的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