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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在子女出生前到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登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同時免費發放《生育服務證》。 符合本條例規定申請再生育子女的,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核實后,報具有管理權限的批準機關。批準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批準條件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批準并免費發放《再生育服務證》;不符合批準條件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說明理由。需要進行獨生子女病殘兒童醫學鑒定的,不得超過180日。 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生育子女的,視為再生育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