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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職業中介機構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就業信息; (二)發布的就業信息中包含歧視性內容; (三)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 (四)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 (五)介紹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 (六)為無合法身份證件的勞動者提供職業中介服務; (七)介紹勞動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 (八)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或者向勞動者收取押金; (九)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進行職業中介活動; (十)超出核準的業務范圍經營; (十一)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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