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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員會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決定重新審理。已發生法律效力超過一年的仲裁裁決和人民法院已受理當事人申請執行的仲裁裁決除外。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 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裁決的; (三)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四)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五)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決定重新審理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制發仲裁決定書中止原裁決的執行,自決定重新審理之日起十日內另行組成仲裁庭審理,重新審理期限應當從作出決定之日起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