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依法結婚的夫妻,已生育一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間隔不得少于四年: (一)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定居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女孩或者夫妻雙方均為邊境地區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子女的; (四)經市(行署)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病殘兒鑒定組織鑒定,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且醫學上認為能夠生育健康兒的; (五)特殊情況經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符合前款第(四)項規定要求再生育的,不受生育間隔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