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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等級的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要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一次性領取全部工傷保險待遇的,經用人單位同意,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由用人單位按照下列標準一次性計發傷殘津貼、工傷醫療補助金及傷殘補助金: (一)按照《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每月傷殘津貼標準乘12個月為基數,按15年一次性計發傷殘津貼; (二)以用人單位當年應當為工傷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金額為基數,按15年一次性計發醫療補助金; (三)按照《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給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經鑒定需要生活護理的,按照《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每月標準乘12個月為基數,按15年一次性計發生活護理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