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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級至六級傷殘職工經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下列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按照下列規定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保險關系終止: (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本人工資為計發基數:五級傷殘計發20個月,六級傷殘計發18個月,七級傷殘計發15個月,八級傷殘計發13個月,九級傷殘計發11個月,十級傷殘計發9個月。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本人工資為計發基數:五級傷殘計發18個月,六級傷殘計發16個月,七級傷殘計發13個月,八級傷殘計發11個月,九級傷殘計發9個月,十級傷殘計發7個月。 前款所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本人工資,是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前12個月個人平均月繳費工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本人工資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前12個月個人平均月工資。本人工資高于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