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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加班工資發生爭議的,對勞動者提供的證明其加班事實的證據和用人單位提供的否認勞動者加班的證據,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應審慎審查,綜合分析,合理認定。 用人單位提供的電子考勤記錄、手工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表等證據未經勞動者簽字確認,但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根據規章制度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表等已通過一定方式向勞動者公示而勞動者在合理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的,應予采信。 勞動者提供電子考勤記錄主張加班工資,但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未加班的,對勞動者的主張不予支持。 用人單位有明確的加班審批制度,勞動者僅以電子考勤記錄主張存在加班事實的,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