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黑龍江省信訪條例
第三條
第一章 總則
2004-01-01 黑龍江省 |
內容: | 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訊、走訪等形式,向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以下簡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并由國家機關進行處理的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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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信訪條例
第三條
第一章 總則
2004-01-01 黑龍江省 |
內容: | 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訊、走訪等形式,向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以下簡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并由國家機關進行處理的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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