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因下列情形之一,保險公司不負給付醫療保險金責任: (一)符合本方案第十六條情形之一; 。ǘ┓且蛞馔鈧κ鹿识l生的醫療費用; 。ㄈ┯糜诔C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詢、器官移植或修復、安裝及購買殘疾用具(如輪椅、假肢、助聽器、假眼、配鏡等)的費用; 。ㄋ模﹨⒈B毠んw檢、療養、功能性康復、妊娠、流產及分娩費用(治療性康復除外); 。ㄎ澹﹨⒈B毠ぴ诜嵌c醫療機構治療的費用(急救費用除外); 。﹨⒈B毠ぴ谥委熎趦戎Ц兜慕煌ㄙM、食宿費、生活補助費、誤工補貼費、專人護理費; 。ㄆ撸﹨⒈B毠めt療費用中依法應由第三者賠償的費用(第三者無法賠償的除外); 。ò耍﹨⒈B毠ひ蚬l生的各種醫療費用(按政策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行政事業單位參保職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