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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的職工工傷后,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以及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親屬,自愿一次性享受有關定期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用人單位按照以下標準一次性支付待遇: 1.原應按月享受的傷殘津貼一次性支付至男60周歲、女55周歲,最長為20年。 2.原應按月享受的護理費一次性支付至75周歲,最長為20年。 3.原應按月享受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支付至18周歲。配偶、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次性支付至75周歲,最長不超過20年。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還應支付給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按照所在統籌地區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工傷職工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的年齡之差計算,一級的每滿一年發給2.4個月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二級的每滿一年發給2.2個月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級的每滿一年發給2.0個月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四級的每滿一年發給1.8個月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