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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在遞交申請表的同時,應當遞交居民戶口簿、申請人身份證、收養證、婚姻證書等證明其家庭成員身份、關系的證明和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
有關收入和身份關系證明材料,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在職人員收入證明,由其所在單位的勞資人事部門填寫《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收入證明》,由勞資人事部門負責人或者經辦人簽名;
(二)下崗職工提供所屬管理部門出具的領取基本生活費的證明;
(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提供所屬管理部門出具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標準的證明;
(四)離退休人員提供領取離退休費的證件或者有關憑證;
(五)個體勞動者提供轄區工商部門出具的經營收入情況證明;
(六)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撫養人和無業的申請人,提供戶籍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填寫的《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收入證明》;
(七)在校大中專生提供學生證或者就讀學校出具的就讀證明;
(八)在就業年齡內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提供縣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
(九)家庭成員中有農業戶口或者外地戶口的,提供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開具的收入證明;
(十)夫妻離婚的提供離婚證或者離婚判決(調解)書。
前款中由單位出具的證明,應當加蓋單位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