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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行政公署民政部門對報送的材料審查后,在《評定、調整傷殘等級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印章。 對符合條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上述材料報送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屬于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人員,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屬于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外的人員,填寫《不予評定、調整傷殘等級決定書》,連同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的殘疾等級醫學鑒定意見(復印件)和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逐級退還申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