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聘任、解聘教師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