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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標準) 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人員,從本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次月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辦法附件3確定的計發標準發給養老金,并隨年齡增長達到相應年齡段時,改按相應檔次發給養老金。 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且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及其以上年限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辦法附件4規定的計發標準為其計發養老金;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也可按到齡時的繳費標準一次性躉繳至滿15年。 市政府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農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養老金標準,切實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