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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在職職工按照以下規定共同按月繳納,政府適當補貼: (一)用人單位按在職職工繳費基數之和的11%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在職職工按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由本人按繳費基數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在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三)政府按本年度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繳費基數之和的0.5%予以補貼。 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高于全市上年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300%的,按全市上年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的300%確定其繳費基數;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低于全市上年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60%的,按全市上年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其繳費基數。 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得減免,不計征稅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