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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填報工傷認定申請表,并附以下相關材料: (一)受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職工的身份證明;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具有職業病診斷資格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四)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提交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五)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其他證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的證明,不屬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提交相關部門的證明; (七)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證明或者其他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申請認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認定書; (八)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九)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十)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