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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工資的; (二)支付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 (五)拖欠工資且有可能轉移財產或者其負責人有可能逃匿的; (六)違反工資支付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并告知舉報人;立案后應當及時處理,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結案,同時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情況復雜需要延長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