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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跨省客運班線經營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后7日內發征求意見函并附《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給途經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征求意見;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10日內將意見給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予同意的,應當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復的,視為同意。 受理毗鄰市、毗鄰縣間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原則上按照毗鄰市、毗鄰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一致的意見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跨省客運班線經營申請持不同意見且協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通過其隸屬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各方書面意見和相關材料報交通運輸部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交通運輸部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相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由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為申請人辦理有關手續。 跨省客運班線經營者申請延續經營的,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需向途經上下旅客和目的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再次征求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