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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案件,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恢復執行案件予以立案: (一)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 (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 (三)執行實施案件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報結后,如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恢復執行的; (四)執行實施案件因委托執行結案后,確因委托不當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 (五)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而終結執行的案件,申請執行的條件具備時,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