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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男性十六至四十周歲,女性十六至四十周歲,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一的殘疾人,社會福利企業可以招用:
1、視力殘疾者 指雙眼或單眼視力障礙或視野縮小,難于從事一般人所能從事的工作、學習或其它活動者。 視力殘疾包括: (1)一級盲:好眼的最佳矯正視力低于0.02;或視野半徑小于5度。 (2)二級盲:好眼的最佳矯正視力等于或優于0.02,而低于0.05;或視野半徑小于10度。 (3)一級低視力:好眼的最佳矯正視力等于或優于0.05,而低于0.1。 (4)二級低視力:好眼的最佳矯正視力等于或優于0.1,而低于0.3。 (5)一眼最佳矯正視力低于或等于0.3,兩眼最佳矯正視力之和低于1.0。
2、聽力、語言殘疾者 聽力殘疾指雙耳聽力喪失或聽覺障礙,聽不到或聽不真周圍的聲音;語言殘疾指不能說話或語言障礙,因而均難與一般人進行正常的語言交往。 聽力語言殘疾包括:(一)聽力和語言功能完全喪失(既聾又啞);(二)聽力喪失,但能說話或構音不清(聾而不啞);(三)單純語言障礙,包括失語、失音、構音不清或嚴重口吃。 聽力殘疾又分聾和重聽兩類,包括: (1)一級聾: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等于或大于91分貝。 (2)二級聾: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71~90分貝。 (3)一級重聽: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56~70分貝。 (4)二級重聽: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41~55分貝。
3、肢體殘疾者 指四肢殘缺或四肢、軀干麻痹、畸形,導致人體運動系統不同程度的功能喪失或功能障礙者。可分為:(一)上肢或下肢因外傷、病變而截除或先天性殘缺;(二)上肢或下肢因外傷、病變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礙;(三)脊椎(包括頸椎)因外傷、病變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礙;(四)中樞、周圍神經因外傷、病變或發育異常所致的軀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礙。包括: (1)四肢在不同部位殘缺,或上肢殘缺,但借助器械能夠補償部分功能。 (2)偏癱或雙下肢截癱,但上肢及手尚保留部分功能。 (3)單肢或單肢以上功能障礙。 (4)脊椎(包括頸椎)強直;駝背畸形大于45度,脊椎側凸大于30度。 (5)雙下肢不等長,差距大于3厘米。 (6)單側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損,或五指中任缺損三指。 (7)單側僅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其它部分。 (8)男性身高低于1.3米,女性身高低于1.2米的侏儒。
4、智力殘疾者
指智力明顯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顯示出適應行為障礙的中、輕度智力殘疾者。包括:
(1)智商值(韋氏)在35~49之間。適應行為不完全,實用技能不完全,如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從事簡單的家務勞動;在保護性的工廠中,可從事一些簡單勞動,必要時需給以監護和指導;具有初步的衛生和安全常識,但閱讀和計算能力很差;對周圍環境辨別能力差,能以簡單方式與人交往。
(2)智商值(韋氏)在50~70之間。適應行為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具有相當的實用技能,如生活能夠自理,能承擔一般的家務勞動或工作,但缺乏技巧和創造性;一般在指導下能適應社會;經過特別教育,可以獲得一定的閱讀和計算能力;對周圍環境有較好的辨別能力,能比較恰當地與人交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