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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居民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時,所持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與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分別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婚姻登記檔案中已記載當事人公民身份號碼,當事人所持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與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在書面說明原因的同時,應當提交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身份信息變更證明;戶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變更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接受; (二)婚姻登記檔案中未記載當事人公民身份號碼,當事人所持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與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無法提交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身份信息變更證明的,在書面說明原因的同時,應當提交本人人事檔案保管部門、兩名近親屬出具的證明或者其他證據;因姓名使用同音字、非規范漢字,出生日期使用農歷等原因,導致所持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與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當事人書面說明原因后,可不出具以上證明; (三)因書寫錯誤,導致所持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與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說明原因; (四)因弄虛作假,導致所持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與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說明原因并提交戶口底檔復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