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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負傷、殘廢待遇的規定: 甲、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應在該企業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醫治。如該企業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無法治療時,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轉送其他醫院醫治。其全部診療費、藥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費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在醫療期間,工資照發。 乙、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確定為殘廢時,按下列情況,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因工殘廢撫恤費或因工殘廢補助費: 一、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后,飲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殘廢撫恤費的數額為本人工資75%,付至死亡時止。 二、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后,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殘廢撫恤費的數額為本人工資60%,付至恢復勞動力或死亡時止。勞動力恢復后應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給予適當工作。 三、部分喪失勞動力尚能工作者,應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分配適當工作,并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殘廢后喪失勞動力的程度,付給因工殘廢補助費,其數額為殘廢前本人工資的 10—30%,但與殘廢后復工時的工資合計不得超過殘廢前本人工資。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丙、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而致殘廢者,其殘廢狀況的確定與變更,由殘廢審查委員會審定。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