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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服務由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承擔。 經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取得執業許可的醫療機構,經軍隊主管部門批準有資格開展對外服務并經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變更注冊取得執業許可的軍隊醫療機構,經有關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和《營業執照》的藥品零售藥店,均可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資格。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確定后,頒發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資格證書,并向社會公布。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應當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定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管理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